在世界各国的劳动制度中,带薪年休假制度都是一种较为普遍的做法。早在1991年,中共中央和国务院就出台了《关于职工休假问题的通知》,对于职工年休假做出了一个初步的规定。到了2008年,我国正式发布了《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那么对于普通职工而言,有哪些带薪年休假条例是必须要知道的呢?
休息权是我国宪法规定的公民权利,每一位职工都应当平等享有。为了平等保护各类职工的休息休假权利,并充分调动广大职工的工作积极性,《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中规定,所有用人单位的职工都可以享受带薪年休假。
职工的年休假天数主要以工作年限来决定: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有些用人单位还会适当给老员工增加年假天数。职工在同一或者不同用人单位工作期间,以及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视同工作期间,应当计为累计工作时间。与此同时,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职工因工作原因不能休年休假怎么办
在实际工作中,有部分职工会因为工作需要而没有办法休年休假。这种情况下,单位除正常支付工资收入外,还要支付相应的补偿。对于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对职工应休而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我国职工可以享受的其他休假主要有:寒暑假、病假、事假。这三种休假的时长都会对年休假有所影响。
如果是教职工等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带薪年休假条例的存在,是为了保护每一位职工带薪休假的合法权利,如果在工作时没有长时间的寒暑假、病假、事假等,但用人单位用种种借口不让职工休带薪年休假的,那么职工也可以根据相关法律要求用人单位给予自己经济上的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