虽然劳动安全一直是用人单位不断强调的问题,但世事无常,难免有职员会在工作过程中受伤,这个时候,用人单位也好,受伤职工也好,除了积极治疗外,首先要把握好申请工伤认定的期限,这是受伤职工合法权益得到保障的前提。今天我们就来了解下工伤赔偿期限如何界定,以及用人单位和个人都应该了解的一些情况。
参加工伤保险的赔偿期限与工伤认定一样,即用人单位必须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用人单位在依法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期间切记所有花费均要留取相关凭证,符合《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赔偿等有关费用由用人单位负担。
发生工伤后,用人单位因种种原因拒绝或不能支付工伤赔偿而引起的纠纷,其申请仲裁的期限为一年,该仲裁期限从当事人受到侵害之日起计算。
《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超过1年工伤认定有效期内未申请工伤赔偿的,劳动保障部门不再受理。那么,受了工伤又错过了工伤认定申请期限,是否还有其他途径申请赔偿呢?
首先,如果不是劳动者自身原因导致超过工伤认定时效的,仍可以申请工伤认定。如果因有合理事由包括不可抗力、人身自由受到限制、属于用人单位原因、因社保登记制度不完善、当事人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申请仲裁、提起民事诉讼,而导致超过申报时限的,则被耽误的时间不计算在1年期限内。
但是,如果工伤职工在工伤事故发生之日起1年内未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又不存在上述合理事由,劳动保障部门就不再受理工伤认定申请。
在工作过程中受伤是谁也不希望发生的事情,工伤赔偿对于一些经济条件不好的家庭来说,或许是一笔雪中送炭的费用,也能帮助受伤职工迅速走出难关,重返工作岗位。在此提醒广大劳动者,在发生工伤后,一定要注意工伤赔偿期限,及时维权,错过期限就会增加维权难度,用人单位也要主动申报工伤,给予受伤职工合理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