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负责宣传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国家《野生植物保护条例》、《草原防火条例》。
2.监督、检査草原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实施;按规定负责建设征占用草原审核、临时使用草原的审批;甘草、麻黄等野生植物采集管理的审批;并指导地(州)、县(市)办理草原所有权、使用权的审核、登记、发放工作。
3.会同有关部门处理草原权属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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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组织贯彻执行国家和地方有关草原保护和管理方面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
2.负责起草、拟定草原保护和管理方面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3.负责草原监理、防火等保护和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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