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负责机关和直属事业单位的机构、编制、职能、人员的调整工作。
2.负责对局机关和直属事业单位的干部进行考核、考察、任免、录用、奖惩等工作。
3.负责局机关和直属事业单位的劳动工资和人事档案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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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负责机关和指导直属单位的纪检、监察、党群、党员教育、精神文明建设、审计工作。
2.监督检査各地、各部门执行外事纪律的情况。
1.负责海关大院的安全保卫、物业保洁、绿化及海关大楼的维修工作。
2.负责车辆管理工作。
3.负责食堂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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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负责文件的收发、传递、归档。
2.机关印章管理工作。
3.做好机关的后勤保障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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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负责拟定机关服务中心工作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
2.协助各办事处搞好后勤保障工作。
3.承担局机关委托的行政事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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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宣传、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党委的决定;加强学校机关党组织的思想作风和组织建设;对所属党支部工作的指导检查;严格党的组织生活制度,党员的教育和管理工作。
1.负责市人民检察院机关及直属事业单位党组织工作。
2.负责本院党的思想、组织、作风建设。
3.对党员、干部进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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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组织全局职工认真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学习邓小平理论。
2.积极协助党组织做好职工群众的思想政治工作,提高机关职工的政治素质,增强机关凝聚力。
3.积极组织开展丰富多彩的机关文体活动,活跃、丰富机关文化生活,增进机关职工的身心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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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负责筹备、落实党委各种会议,做好中心组学习的准备和组织工作。
2.负责完成党委工作计划、总结、报告、决定的起草工作。
3.督促和检查各支部贯彻党委决议、掌握情况,及时向党委汇报,对发现的问题提出解决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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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国土资源管理的法律、法规及地方性规章;拟定管理、保护和合理利用土地资源、矿产资源等自然资源、和地质环境、测绘管理的有关政策;依法监督土地资源、矿产资源管理和测绘工作的技术标准、规程、规范和办法的执行。制定有关实施办法、细则,并监督实施。
2.组织编制和实施全市国土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其他专项规划;参与报省政府审批的城市(镇)总体规划的审核;负责全市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调整、修改的审核工作;负责建设项目的用地预审;组织全市矿产资源的调查评估,组织编制和实施全市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地质环境规划及其他专项规划和计划;指导、审核县(市、区)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地质环境规划与专项规划和计划编制、修改和调整;建立全市各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实施的动态监测网络体系;组织编制全市测绘事业发展规划,负责制定和实施本市基础测绘、地质测绘和其他重大测绘项目的规划、计划。
3.负责全市国土资源行政执法监督检查,直接查处县、市人民政府及其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违反国土资源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组织开展国土资源行政执法听证;建立和完善征地补偿安置争议的协调和裁决机制;监督检査全市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土地、矿产资源规划执行情况;依法保护土地、矿产资源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承办并组织调处重大权属纠纷,査处重大违法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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