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负责对全市刑事犯罪案件(位括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侦查的贪污贿赂、国家工作人员渎职等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的审查批捕、决定逮捕和立案监督、侦查活动监督工作的指导。
2.承办应当由市人民检察院直接办理的审查批捕、决定逮捕案件。
3.承办下级人民检察院批捕检察工作中疑难问题的请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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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负责对全国刑事犯罪案件(包括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侦査的贪污贿赂、国家工作人员渎职等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的审查批捕、决定逮捕和立案监督、侦查活动监督工作的指导。
2.承办应势由最高人民检察院办理的审査批捕、决定逮捕案件。
3.承办下级人民检察院的检察部门工作中疑难问题的请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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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组织、指导、协调公安机关侦办经济犯罪案件,参与或直接侦办重、特大经济犯罪案件。
2.指导、检查、监督全市经济犯罪情况,分析研究经济犯罪的动态,提出防范和打击经济犯罪的对策。
3.指导市级金融、财税部门和其他关系到国计民生的重点要害单位开展安全防范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