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海事局工作职责
1.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和上级颁发的有关港航监督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2.领导所辖县(市)区港航监督工作,制订辖区港航监督工作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3.负责辖区内港监人员的培训、考核,提高港监人员的执法水平。
4.根据《船舶登记条例》,办理船舶登记工作。
5.负责办理辖区内油船船员操作证,二.等、四等船员适任证书;负责市区范围内五等船员及非机动船驾长、渡工的培训、考试(考核)、发证和审验工作,受省局委托办理有关船员培训、审验工作。
6.负责所辖客渡船的安全监督,办理市区范围内的船舶签证工作。
7.负责辖区内并办理市区范围内危险货物的监装、监卸和装运危险货物船舶以及船舶污染的监督管理。
8.负责水上交通事故和船舶污染水域事故调查、调解处理工作。
9.宣传港监法规,维护航行秩序,实施船舶安全检査,预防和处理水上交通违章,保障航道安全畅通。
10.负责辖区通航水域水上水下施工作业审批及监督,发布和管理航行警告、航行通告。
11.负责对由市审批渡n的设置、迁移、撤销进行安全审核与验收。
12.负责船舶港务费、港监规费的征收管理工作。
13.完成法规规定和上级交办的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