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科工作职责
1.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关于民政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组织起草民政工作地方性法规、规章并组织实施和监督;研究和制定民政事业发展规划;指导民政工作的改革和发展。
2.拟定行政区划总体规划;负责乡镇(街)及乡镇(街)以下行政区域设立、撤销、调整、变更工作;负责行政区域界线的勘定管理工作;负责市际及全市行政区域边界争议的调查和调处。
3.负责社团的登记、管理和年度检査;研究提出会费标准和财务管理办法;监督社团活动,查处社团组织的违法行为和未经登记而以社团名义开展活动的非法组织。
4.负责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和年度检查;研究提出有关财务、收费管理办法;查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违法行为和未经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
5.组织起草全市地名管理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负责市区地名的命名、更名、审核报批工作;规范全市地名标志的设置和管理;负责市内标准地名图书资料的审定;实施地名数据库管理。
6.负责贯彻实施国家《收养法》,做好收养登记工作。
7.贯彻执行国家婚姻管理工作的方针、政策、法规;研究起草地方性婚姻登记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负责指导婚姻管理工作;制定婚姻服务机构管理办法;指导婚姻习俗改革。
8.贯彻国家滨葬改革工作方针、政策,推行滨葬改革,指导滨葬管理工作;指导公墓管理工作,落实国家有关公墓政策。
9.制定社会福利社会化的有关政策并组织实施;指导社会福利机构的管理工作;拟定社会福利事业发展规划和福利设施标准并组织实施;研究提出福利事业单位认定标准和扶持保护政策。
10.贯彻执行国家社会救助的方针、政策,拟定地方性社会救助的有关政策,指导社会救助工作。